中新网7月14日电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 通知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购置医用设备要符合功能定位需要和阶梯配置要求。 要将质量、价格、服务等主要因素纳入采购评审标准,实行优质优价。 既要发挥集中采购规模效益、挤出价格水分,也要强化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兼顾耗材、维保等需求,科学选择评审方法,防范“内卷式”竞争。 通知全文如下: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函〔2026〕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推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规范有序推动该项工作全面落地实施,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购置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均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特殊情况除外。 采购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须先取得配置许可。 二、适用法律制度 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等竞争性采购方式。 涉及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继续按照现行管理规定和预算管理级次执行。 三、工作原则 (一)管理、执行、监督权责明确,相互制约。 要科学设计制度、合理配置权限、落实多元监督、构建相互制约机制,确保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廉洁高效。 (二)技术适宜、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医疗卫生机构购置医用设备要符合功能定位需要和阶梯配置要求。 要将质量、价格、服务等主要因素纳入采购评审标准,实行优质优价。 既要发挥集中采购规模效益、挤出价格水分,也要强化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兼顾耗材、维保等需求,科学选择评审方法,防范“内卷式”竞争。 (三)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范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设置歧视性、倾向性条款。 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信息,加快构建集中采购价格透明机制,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四、主要任务 (一)分级组织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 国家级集中采购。 国家卫生健康委继续负责组织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个性化定制程度高、需配套设计并建设基础设施工程、逐台按程序获得注册的设备,待条件成熟后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实行集中采购。 省级集中采购。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属地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并逐步将购置资金投入量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他医用设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2026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集中采购。 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采购,可结合需要增加采购频次。 市地级集中采购。 积极有序推进市地级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2027年6月底前,各省份至少确定1个市地开展试点并完成一轮集中采购工作。 (二)推进高值医用设备备案数据库建设。 国家卫生健康委构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价格透明机制,加强信息化和人工智能支撑保障,推进全国高值医用设备(即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医用设备,下同)备案数据库建设。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高值医用设备有关采购信息及时上传登记备案。 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部署。 五、重点环节 (一)制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试点市地要本着稳妥审慎、先易后难的原则,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研究拟定市地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 不得将应当属于省级实施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交由市地级采购。 (二)确定实施机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所属单位等非营利事业法人中择优选择1家专业能力强、内控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集中采购实施机构,具体组织集中采购工作。 实施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依据协议约定的采购任务,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集中采购。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实施机构。 (三)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设定、报送采购需求,并强化采购需求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集中采购实施机构要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设定采购需求等方面发挥专业支撑作用。 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分级分类划分采购包,不搞简单“一刀切”。 采购文件要全面规范反映采购需求,经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书面确认后发布。 (四)强化评审环节异常低价审查。 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有关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情形,规范开展审查,及时应对处置,如实记录审查意见和结果。 (五)健全报告制度。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集中采购重大事项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于2026年6月底前,将本省份集中采购工作方案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每年12月底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对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降低采购成本和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高质高效、平稳有序。 要坚守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属性,严格落实控制三级公立医院规模无序扩张、设备配置与功能定位相适应、严禁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等工作要求。 (二)加强统筹部署。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确定牵头处室,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地级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 鼓励建立省际、市际间采购联盟,充分发挥集中采购规模效益。 (三)强化实施保障。 各地要指导督促实施机构强化集中采购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障人力配备,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强化法制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 暂未纳入国家级集中采购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属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实施机构要指导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做好自主采购。 (四)严格监督管理。 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监督。 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财会监督作用,强化日常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问题。 (五)做好政策解读。 各地在部署、实施集中采购过程中要稳妥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相关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同步废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2〕96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3〕7号)相关内容如与本通知存在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2026年5月20日 【编辑:叶攀】